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对印刷品、广告宣传品、墙面宣传牌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招标,本次计划确定两家合格供应商承接相关业务,竭诚欢迎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方式
公开询价采购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持有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印刷相关业务,同时拥有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具备正规的税务登记资质,能够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正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其他组织,存在直接控股、实际控制、管理关系的不同主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等具有股权控制关联的主体,均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该等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前述主体若违反本款规定参与投标,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编制投标文件及参与投标活动;中标人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进行分包、转包,包括不得将项目主体工作、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亦不得将项目整体或拆解后转包给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若中标人违反本款约定,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服务能力要求
拥有20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标准化生产厂房,场地布局合理且符合印刷作业规范。
拥有5台及以上印刷相关机器设备(含重型机器),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能够满足本中心各类印刷品的制作需求,本中心将对相关场地、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核验。
配备4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团队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且拥有专业的设计、排版、印刷制作能力,能高效配合项目执行。
近3年内具有同类印刷品采购项目的成功服务案例,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具备相应的项目执行和服务能力。
具备快速响应服务能力,能够在20分钟内上门取样或送达货物,满足本中心紧急采购需求。
投标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存在虚假填报、伪造材料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且后续不再接受该供应商的任何投标申请。
四、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按照本中心要求填写的报价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厂房实景、设备规模、公司门牌的水印照片材料,照片需清晰可辨,加盖单位公章。
近 3 年内同类项目成功案例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文件材料需按要求整理成册,一式3份,密封提交,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五、文件递交事项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28日17:00前,逾期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递交地点:辽宁省开原市文化路10号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2号楼1楼保安李先生
联系电话:024-73821596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所有,未尽事宜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