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的基础上联合联合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函[2014]211号)并下发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坚持以依法实施、自愿救治为主、属地管理、统筹推进、资源整合为救治原则。救治对象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全省农村低保户中的重性精神病人。救治方式实行定点救治、定额补助、逐级转诊。每个地市必须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条件,指定市级和区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如果县(区)相应的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由本地区协调,保证覆盖整个辖区。患者在县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床位日补偿90元(新农合70元、医疗救治2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助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结算方式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安排。此项工作由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残联、乡镇政府部门共同完成。此工作的开展实施将有效的解决农村论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