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个人健康问题,同时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生产模式的转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患病率增高,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和任务;另一方面,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依然存在预防体系尚不健全、医疗服务能力较弱等问题,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共二十条,条款内容具有自己的特色,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三方面显著特点:
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
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资金:《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全方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机构:《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分级分类设置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精神心理门诊。
人才: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比例、保障薪酬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平均水平、轮流休养疗养,定期心理健康辅导等。
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减轻患者参保和医保报销费用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障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定额资助,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等具体措施。
对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基金,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补贴、临时救助金等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具体措施。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明确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的要求,规定了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以及明确了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按需取药和安全用药的具体措施。
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
全省数据平台:为实现全省各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和动态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的要求,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数据信息,为政府决策以及实现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监督检查: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薪酬待遇制度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
加强监管: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的要求,
学习贯彻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政策举措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加快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制定《条例》相关政策配套文件,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导考核重点内容,确保《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